哈船众创服务联盟章程

哈船众创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哈船众创服务联盟(下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起、风险投资公司、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科技企业等共同参与,在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支持下设立的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专业社会组织。各成员单位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联盟以船海技术领域为主导,新材料、新能源、互联网信息等技术领域协同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依托联盟成员,构建营造和谐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聚集优势创新创业资源,建立共生共享、有效对接、协同发展机制和软硬件孵化支撑体系,打造集专业型、开放式、便利化、全要素于一体,具有创新模式和升级功能的哈船众创生态园创新创业品牌。助力科技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  联盟驻所(秘书处)设在哈船众创生态园;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大厦。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任 务

(一)  推动“点对点”的孵化服务模式。通过对孵化企业的技术判断、团队情况的了解、企业诊断和企业经营发展经验,建立共同推进孵化企业发展的模式,形成生态园、联盟各成员、孵化企业的三方合力,确定企业发展方向,掌控投资风险,实现高倍回报,培育哈船品牌优质企业。

(二)  搭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适时开办论坛、沙龙、项目推介路演、行业信息交流、招商引资、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扩展行业信息交流、技术成果对接渠道;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快捷的一站式服务。

(三)  每年开展若干次培训,根据科技企业需求,依托联盟成员多元化优势开展专业性辅导,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提高科技企业质量和孵化效率。

(四)  制定联盟管理规则、联盟专项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和指引联盟各专项工作的开展,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大会和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投融资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科技企业等组成,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理事长由联盟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推荐、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二)  联盟大会的组成。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亦可称为理事大会。

(三)  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决策联盟的重大事项,把握联盟的发展方向,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章程及相关文件;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免理事长

4、对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任免提名,进行表决、通过;

5、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6、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四)  理事会会议。对于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会议事内容为讨论、商议、决定联盟重大事项及进行表决。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增加、提前或延迟。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  联盟常务理事会的组成。由各联盟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由秘书处所在单位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联盟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二)  常务理事会职责。负责实施联盟章程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工作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联盟对外工作,重大决策需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秘书设立、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核心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首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根据需要增设包括顾问在内的若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负责处理日常和各联盟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

(二)  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起草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近远期发展规划;

3、负责处理联盟内的日常事务、网络管理、信息处理及文档工作;

4、主持和创造性地开展联盟的日常工作;

5、负责信息的编辑与发布;

6、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积极从事创业服务、管理、各类金融、投资、法律、会计等服务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遵守联盟协议;

(二)为科技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三)入孵科技型企业;

(四)在中小企业发展及相关孵化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是科技创新与创业活动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  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  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  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四)  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  优先享受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  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七)  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拥护、遵守联盟协议;

(三)  共同效力于联盟的建议;

(四)  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五)  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服从联盟领导,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  根据各自优势开展协作,确定相关开放实验室、中试基地及技术服务平台等,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促使联盟内资源共享,推动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八)  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一人,及时向秘书处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等,供宣传和存档。

第十三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一)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  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会通过后,签署相关协议。

(三)  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哈船众创服务联盟合作协议”,即成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  联盟成员之间、会员与联盟之间有债务或业务往来,申请推出联盟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一方退出联盟后,另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  凡联盟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理事会议或联盟组织的活动,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作出除名的决定;

(二)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本联盟协议,损害本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接受捐赠;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管理

(一)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联盟秘书处单列科目、统一管理,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  联盟收入的95%主要用于联盟公共活动支出,包括涉及公共内容的会议、宣传、课题、租赁、专职人员劳务费用等。由项目牵头成员预算,经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批准执行,受联盟理事会监督和联盟大会审计;

(三)  联盟的政府资助、接受捐赠的经费,按照项目的指向使用;其他合法收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或使用;

(四)  联盟成员参加联盟活动的差旅、食宿等个人经费,原则各自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和其它

(一)  本章程在第一次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  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内容,如违约应付相应法律责任;

(三)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商议补充文件同等本章程有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