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博士后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16作者:文章来源: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浏览:10





科发字202231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博士后管理办法


各部门:

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博士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2022826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促进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科技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与哈尔滨工程大学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科技园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中心,在产业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博士后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制定管理细则,明确招收条件、在站待遇、日常考核管理、出站条件等内容,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鼓励与流动站开展合作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博士后进站时须同时与哈尔滨工程大学流动站和我站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七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考核及进出站手续办理等日常管理工作以我站为主。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符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要求。各岗位具体申请条件和招收程序与我企业招生方向一致,经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后在科技园网站公布。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简称导师)遴选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学术造诣高。

(二)具备招收博士后的科学研究条件(在本学科内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

(三)需经本人申请,由科技园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审定,择优聘用。

第十条 我站和哈尔滨工程大学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组织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站招收博士后时应扩大遴选范围,及时向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报送招收情况,定期在各大网站公布招聘信息。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为2年,工作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的各项管理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科研计划,经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在站时间,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站期间3年以上者,应作退站处理。博士后申请延期,应在预计出站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我站批准后续签在站合同。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流动站要求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签署意见后报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时应完成中期考核,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相关要求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1年以来的工作进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以哈尔滨工程大学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第一单位署名。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流动站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涉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应注重师德师风建设,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五章 合作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基础研究。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应认真审阅,并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报告会,并在出站考核报告会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有违反立德树人职责和禁行行为的,停止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按照相应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公寓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周转公寓(房租水电等费用自理),公寓的申请与审批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居住的专门住房,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博士后资助经费的申请,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专款专用,不能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我站支持鼓励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申报国家基金以及省(级)项目等。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工作站提出申请,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相关要求对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求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哈尔滨工程大学或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第一单位发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论文2篇或参与完成重大项目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等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处理:

  1. 考核不合格的。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 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期间超过3年的。

  7.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手续,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并按公司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发展公司服务中心2022826日印发